四川省川联体育产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川联体育产业商会(英文名: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Sports Industry ,英文名缩写:SCCSI)。本团体会员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以四川省境内常驻或长期从事体育商业活动的体育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团结在川工作的体育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的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总商会委员会。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团体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并协助当地各级政府做好工作”为主要职责。
(二)经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体育产业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三)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建言献策,为四川省体育产业的发展服务。
(四)依法组织会员开展座谈、交流和研讨活动,参与体育文化交流活动和各类商务会展活动。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技术等方面服务;加强会员之间信息交流,促进会员与其他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为省内政府机关、商业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购买赛事定制的服务,推动举办各种特色赛事;引进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自主培养和孵化体育赛事品牌,推动体育产业发展。
(七)承办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授权与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规范;
(五)主动热心为本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团体编辑的会刊、信息等资料;
(七)提请本团体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本团体接受并支持监事会的监督指导。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三)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对本会财务有监督审批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3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代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7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