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四川省川联体育产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服务职能,扩大商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行业发展和产业进步,缓解行业领域内矛盾纠纷,保障商会行业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公正地调处体育行业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体育行业和本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商会行业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二、调解小组构成
1、商会根据调解工作实际情况成立调解小组,负责调解会员单位在行业内外的纠纷。调解小组由3至9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
2、调解小组的成员由商会会员推荐或者商会聘请,经商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产生。调解小组组长由商会执行会长提名,商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任命。
3、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更换调解小组成员。
三、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向商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秘书处将有关情况汇报至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调解情况商议成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2、调解小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被认定无效的,调解小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确认工作。确认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
1、本制度由商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经四川省川联体育产业商会第一届第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3月14日起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