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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联体育产业商会行业调解制度
时间:2022/03/14 09:25:05 浏览次数:421

为了提升四川省川联体育产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服务职能,扩大商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行业发展和产业进步,缓解行业领域内矛盾纠纷,保障商会行业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公正地调处体育行业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体育行业和本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商会行业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二、调解小组构成

1、商会根据调解工作实际情况成立调解小组,负责调解会员单位在行业内外的纠纷。调解小组3至9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

2调解小组的成员由商会会员推荐或者商会聘请,经商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产生。调解小组组长商会执行会长提名,商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任命。

3、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更换调解小组成员

三、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向商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秘书处将有关情况汇报至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调解情况商议成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2调解小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被认定无效的,调解小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确认工作。确认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

1本制度由商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经四川省川联体育产业商会第一届第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3月14日起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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