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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联体育产业商会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22/03/14 09:50:07 浏览次数:469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诚信自律建设要求,切实加强四川省体育行业的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能力,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守信践诺、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会和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信誉,促进四川省体育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函[2013]111号)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通知要求,结合四川省川联体育产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团结、创新、服务、诚信”为宗旨,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三条  本自律公约以规范本商会从事体育行业的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场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和自律管理能力,为业内提供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促进企业做专做精做强,确保四川省体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本自律公约是指在商会会员单位中从事体育场地建设、体育用品类设计、生产、销售、服务和零配件加工、制造、包装、原材料配套、规划检测设计等行业企业自律公约的总称,凡是本商会从事相关产业的会员单位和有关从业人员都应该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本自律公约提倡会员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体育行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本自律公约提倡会员企业弘扬团结、互助、协作和发展的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涉及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讨、协商、协调活动,抵制损人利已不良行为,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提高在川从事体育行业的会员企业及本行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第七条  本自律公约提倡会员企业遵规守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强自律,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和自律诚信建设,塑造良好企业文化、企业品牌和社会信誉。

第八条  本自律公约提倡会员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的技术和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企业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章  行业自律公约

第九条  会员企业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按照合同经营,对客户承诺的合同条款必须严格履行。如履行中因各自理解不同造成的误会和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重视诚信建设,不断增强诚信意识,提高企业自律能力和公信力。

第十条  会员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完善各项管理体系、产品认证、服务体系,做到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优化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一条  会员企业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应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工作,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提高产品的档次和产品附加值,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得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

第十二条  会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广告法,不作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声誉;要严格坚持质量保证制度,不生产经营伪劣产品,不以次充好,不弄虚作假,坚决抵制损害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爱护,业内技术交流和人才流动要通过正常渠道,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窃取对方的技术和挖走对方的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提倡公平竞争,不侵犯同行的商业秘密、不散布损害同行信誉的言论,不搞互相倾轧的恶性竞争,对于同行业务要互相照顾,加强协商,不以眼前利益损害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第十  会员企业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向商会提供有关资料,以利商会准确掌握行业情况,为政府制订行业规划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  会员企业应积极支持和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服务活动,如培训、座谈、内、外交流活动,展览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等,推动商会服务工作的深入。

第十  会员企业要自觉履行社会公共责任,重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不浪费资源,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材料,发展循环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  自律公约执行

第十  为保证自律公约的可行性,商会将本自律公约在商会理事会上讨论通过,通过后专门做出关于发布《四川省川联体育产业商会行业自律公约》的决议后号召会员企业积极履行。

十九  商会理事会受理书面投诉对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秘书处可组织调查查证,一经查实,将进行警告、通报、开除(本商会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执行本自律公约中发生的企业纠纷或争议,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也可向理事会提出协调的书面申请,由理事会按本自律公约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  凡有消费者书面投诉,由商会秘书处及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士调查,情况属实者,将调查结果报告理事会,由理事会对违反此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业内通报,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自律公约所列条款,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政策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  本自律公约在试行过程中,会员企业可以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供理事会综合修改时参考。

第二十  本自律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2022年3月11日第一届第九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四川省川联体育产业商会理事会

 

商会自律公约(含会员单位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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